問題詳情

【題組】 ⑵檢察官嗣於上述案件之審判期日聲請傳喚目擊證人丙到庭作證,丙到庭具結後證稱:「我本人實際上沒有看到車禍發生經過,是在我檳榔攤工作的檳榔西施丁跟我說是甲超速又闖紅燈才撞傷乙,丁後來有新工作,目前不知去向,我找不到她,所以我自己來作證」等語,試問: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5611
統計:A(2),B(9),C(402),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千千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39條參照: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五十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