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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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所持有之物如為自己所有之物,即無侵占罪成立之餘地。本題甲寄託乙20萬元,並無特別約定必須返還原20萬元,故依民法第603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同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同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等規定,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元之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2.惟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如當事人約定其為一般寄託,則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如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以償還債務,即有可能成立侵占罪,故選項(C)於此情形之限度內為錯誤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