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364521】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n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