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yce Shen】評論
「債權詐害行為」係指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之贈與或廉售)或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使其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清償困難之狀態。
【Virginia】評論
甲有a地,先賣給乙,後又賣給丙、並移轉登記給丙,則乙可否要求撤銷甲丙之間的買賣?
【m16899】評論
承樓上摩友所述,如果甲真的把a地賣給丙,乙不能要求撤銷,但甲則會構成給付不能的問題,乙還是可以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天天】評論
A欠B1000萬,不過A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可是如果A把該古董無償贈與C,那A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B的錢,所以為了保障B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如果A是把該古董與土地賣給C,而且賣得很便宜,可能只賣了500萬,那麼A的資產將不夠還B,所以有害於B的債權,因此B應該也可以請求撤銷,可是這樣一來有害於交易安全,畢竟C也不一定知道買該古董跟土地會有害B的債權,如果要求C要事先調查清楚才能買的話,那有害於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權衡交易安全跟債權保護的價值下,僅在C知道該有償行為損害B的債權時得撤銷,但是在前項,由於是無償行為,C並不會有所損失,所以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