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B)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C)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故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D)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證明者,始得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834
統計:A(12),B(11),C(114),D(2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