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Hsien Wu】評論
102年01月23日已經修正第28條任用之消極資格了喔!!所以答案A已不適用了。修正後條文: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受到消極資格之限制。下列何者被包含在此限制之中? (A)經合格醫師證明其有精神病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B)未經國家考試及格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C)未具一定之領導能力者,不得擔任主官職務 (D)試用人員,不能充任各級主官職務修改成為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受到消極資格之限制。下列何者被包含在此限制之中? (A)經合格醫師證明其有精神病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B)未經國家考試及格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C)未具一定之領導能力者,不得擔任主官職務 (D)試用人員,不能充任各級主官職務 (E)以上皆非
【小宅蛙】評論
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將原條文第九款(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