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賴】評論
處分行為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則否1、有效之處分行為,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原則上凡財產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均有處分權,具有處分該標的物之權能(處分權能)。例如:A車所有權人甲就該A車有處分權。至於例外情形,例如:於破產時處分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75條1)。至於無處分權卻仍處分標的物者,其處分行為依第118條第1項規定,係屬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2、負擔行為則不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無處分權卻仍作成負擔行為者,該負擔行為仍屬有效。例如:乙將甲所有之A車以自己名義出賣於丙,雖乙就該A車並無處分權,但因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而負擔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系爭買賣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