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通訊傳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以憲法第 22 條為其憲 法之依據 (B)保障人民有採訪新聞及編輯新聞等行為之自由 (C)立法者有義務設置各種組織 與程序以防止資
【評論內容】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是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
【評論主題】1.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X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Y滯納金;
【評論內容】
第 三十五 條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保險費時,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其上限如下:一、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二、於保險對象為其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前項滯納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時,免予加徵。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繳納時,亦同。
【評論主題】1.負擔行為之基本原則不包含下列何者?(A)債權平等原則 (B)債權相對性原則 (C)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D)當事人須有處分權
【評論內容】
處分行為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則否1、有效之處分行為,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原則上凡財產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均有處分權,具有處分該標的物之權能(處分權能)。例如:A車所有權人甲就該A車有處分權。至於例外情形,例如:於破產時處分權歸屬於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75條1)。至於無處分權卻仍處分標的物者,其處分行為依第118條第1項規定,係屬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2、負擔行為則不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無處分權卻仍作成負擔行為者,該負擔行為仍屬有效。例如:乙將甲所有之A車以自己名義出賣於丙,雖乙就該A車並無處分權,但因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而負擔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系爭買賣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