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通訊傳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憲法第 22 條為其憲 法之依據
(B)保障人民有採訪新聞及編輯新聞等行為之自由
(C)立法者有義務設置各種組織 與程序以防止資訊壟斷
(D)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有違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8),B(37),C(28),D(8),E(0)

用户評論

阿賴】評論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是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