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星】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第五條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化學工業、金融保險業編製之永續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分別包含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四條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所揭露之報導要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永續報告書者,或永續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