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要物行為?
(A)使用借貸
(B)寄託契約
(C)贈與契約
(D)消費借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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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feng031203】評論

要物行為係指除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為成立之法律行為,如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代物清償契約(民法第319條)、定金(民法第248條)、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