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受僱者或求職者-----釋明雇主-------------非性別.性傾向,特定性別因素,舉證
【Yen Long Lee】評論
雇主→證明(具較優勢的地位應負完全舉證責任)受僱→釋明(微弱的心證)
【蘇同學】評論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