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璿宸】評論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之限額: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2.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I).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II).訂有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依查核準則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為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6%限度內,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