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4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
(A)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C)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D)對於資格條件提出異議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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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 36 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第 37 條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