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董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所設定質權當然失其效力
(C)董事當然解任
(D)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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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評論

公司法第197條之一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