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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選項(A):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選項(B):公務人員協會法第6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選項(C):團體協約法第4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選項(D):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 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