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 公務人員身分(A)、官職等級(C)、俸給、工作條件(B)、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第 14 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D)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第 19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