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共有物分割時,甲之應有部分有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銀行經甲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B)乙銀行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C)乙銀行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D)乙銀行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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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凱傑】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本於民法第868條之意旨,訂有第91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jarld7946】評論

民法第 824-1 條第2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C)。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