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傑】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本於民法第868條之意旨,訂有第91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jarld7946】評論
民法第 824-1 條第2項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C)。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