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龜龜】評論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8I),反面解釋,即須經 登記,始生效力。故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特別生效要件。此處所稱「登記」,專指地政機關所辦理,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又縱違 章建築不能辦理登記者,亦有本項之適用22。「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761I前)交付, 即占有之移轉,為動產物權行為之公示方法,民法§761 各項就交付方法另有規 定。於動產物權拋棄之情形,亦應拋棄標的物之占有,始生拋棄之效力(民 §764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