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ina Chen】評論
一、下列機構得於證券集保公司開戶,成為集保公司之參加人1.財政部。2.台灣證券交易所。3.證券櫃檯買賣中心。4.證券公司(證券商)。5.證券金融事業。6.受託保管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基金、專業投資機構款券之保管機構。7.中央政府公債之交易商。8.金融機構與保險業。9.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10.其他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