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A)黃色(B)不分項(C)簽
【b54830】評論
主旨、說服、擬辦不是用於簽時嗎?勞保局給行政院應該要用函吧?!
【成功魚(再出發)】評論
函的說明、辦法可以依情形改成以下名稱:說明可改段名為:經過、原因辦法可改段名為:請求、擬辦、建議、核示事項所以D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