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扶養人,但也有例外的情形,下列情形何者不在此限?
(A)旁系血親在五親等以內者
(B)旁系血親在三親等以內者
(C)旁系姻親在三親等以內者
(D)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
統計:A(1),B(2),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6條(收出養之委託及評估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