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nnlee0703】評論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保留之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為稅款經收 之重要憑證,請妥善保管備查,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5年,始得銷毀(財政部86.06.05台財稅第860311151號函)。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之條碼,請勿蓋章、汙損、裝訂或撕角。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保留之繳款書收款機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