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魚】評論
地方制度法§33 I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nnis Jang】評論
鄉民代表:由鄉民分三個選區,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林心樺】評論
這是哪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