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志明與春嬌於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結婚,如要申請結婚登記,何人得為申請人?
(A)必須志明與春嬌雙方當事人
(B)志明或春嬌之一方當事人
(C)志明的父親或母親
(D)春嬌的父親或母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4397
統計:A(192),B(1154),C(7),D(0),E(0)

用户評論

Shouwhai Chen】評論

戶籍法#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