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xxx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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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 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一直想到 但書 ...結果選了(C)總覺得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也可以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因為法條是寫"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但題目說要選"最正確"...那就是(A)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