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戶54 57 27 60
【慈悲喜捨】評論
初領: 1.戶籍法第57條: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得申請發給。 2.初領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未滿十四歲者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得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參考網址: http://www.taipa-house.gov.tw/form_other/index-1.asp?Parser=99,5,20,,,,16
【慈悲喜捨】評論
第二十七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