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第26條 第27條 第30條
【Gary】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A)第 24 條 戶口清查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第 26 條 戶口清查,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C)第 27 條 戶政事務所於戶口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應即辦理戶籍登記,並編製成 果統計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D)第 30 條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之現住 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