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得暫予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政部移民署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暫予收容
(B)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C)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無需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D)收容以一次為限,收容期間屆滿,應即釋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今年就要考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8-1 條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nnnnnnnnnnnnnn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用戶】今年就要考上!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1 條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nnnnnnnnnnnnnn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