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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主管機關未同意,不可(B)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可(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主管機關未同意,不可(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主管機關未同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