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所謂的「強制締約」,是指法律對於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其中一方負有特別義務,不能拒絕他方建立私法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締約?
(A) 到銀行開戶
(B) 到醫院掛急診
(C) 搭乘市內公車
(D) 申請使用自來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李昀儒】評論

(一)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在...

黃暄筑】評論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