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旅客報名參加歐洲 10 日遊旅行團,遲遲未交付個人證件供旅行社辦理出國手續;出發前 15 日,旅行社催告旅客必須在 7 日內交付,屆期旅客仍未有所動,依民法規定,旅行社可如何處理?
(A)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賠償
(B)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C)得終止契約,另找一位旅客補位
(D)不得終止契約,持續聯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661
統計:A(15),B(94),C(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3 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3 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用戶】Clovi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514-3 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