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Wen Chen】評論
第75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像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第76條第二項 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第77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帥哥】評論
補充:提案人是2%
【乘月】評論
罷免法已修正提案人數變為原選舉區人數1%連署人數變為原選取區人數10%故C D均為正確答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