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甲簽發本票與乙,面額新臺幣十萬元,經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復背書轉讓與丁,丁於票載到期日提示不獲付款,下列何者正確?
(A)丁對甲應自到期日起算 3 年內起訴
(B)丁對乙、丙應自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3 年內起訴
(C)丁對甲應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起訴
(D)丁對乙、丙應自發票日起算 1 年內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3564
統計:A(130),B(8),C(34),D(9),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殺人魔王】評論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
【yiyi】評論
對本票發票人是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是自發票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