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法律的概念題:命令-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或經法律授權所制定
【Peri Wu】評論
有人可幫忙解一下ㄇ
【Damaris】評論
1.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與修正,原由國民大會議訂,但民國94年以後,國民大會解散,自此憲法的修正,便改由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再經由全國選民投票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和第174條之規定。2.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之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3.條例、通則:依《中央標準法規》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依上開條文敘述得知條例、通則皆為法律。皆由立法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