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被告涉犯刑法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舉出諸多不利於被告之新證據。被告因恐上訴審改判有罪,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認罪協商,經受命法官同意後,合議庭旋於審判期日進行協商程序。在協商程序中,被告坦承詐欺,法院乃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認定被告犯罪,並依被告之請求,為緩刑之宣告。問:以上檢察官於上訴重新舉證、第二審法院同意進行之協商程序及判決之採證,有無違背法令之處?何故?(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1563
統計:A(53),B(25),C(20),D(638),E(0)

用户評論

【用戶】Siou-Ying Cy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想請問這個學派的內涵?

【用戶】Miki Hu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心理暨社會學派是個案工作理論學派的一種,主要是將系統理論運用於社會個案工作的過程,主張對個人問題的了解必須由「人在情境中」觀點著手,強調個人的行為是因為個體心理狀況與外在環境交互動的結果,以人與情境的互動來檢視問題的產生(潘淑滿,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