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芷琳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