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評論
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1.1、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1.2、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 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1.3、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1.4、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