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A) 函件之投遞
(B)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
(C) 函件之運輸、處理
(D)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4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一定會上榜】評論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
【LeoYang】評論
第 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