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A) 函件之投遞
(B)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
(C) 函件之運輸、處理
(D)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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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一定會上榜】評論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

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六條之一...

LeoYang】評論

第 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