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有關相牽連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B)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上級法院管轄
(C)相牽連之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者
(D)相牽連之案件,包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13,B:82,C:8,D:3,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陳欣欣】評論

刑事訴訟法 EN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