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欣欣】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消防隊員甲進入火場,雖發現民眾乙受困當中,但因擔心自己來不及逃生,遂未予救助,即自行離開火場, 導致乙被濃煙嗆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乙之死亡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若能防

【評論內容】

公務上或業務上附有特別義務之人,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危險承受義務,自不得為了自己生命、身體之危險,而主張緊急避難~故B跟C可以刪除

【評論主題】7.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三十年 (B)二十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評論內容】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評論主題】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行為時法律 (C)適用裁判時之法

【評論內容】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評論主題】23.消防隊員甲進入火場,雖發現民眾乙受困當中,但因擔心自己來不及逃生,遂未予救助,即自行離開火場, 導致乙被濃煙嗆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乙之死亡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若能防

【評論內容】

公務上或業務上附有特別義務之人,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危險承受義務,自不得為了自己生命、身體之危險,而主張緊急避難~故B跟C可以刪除

【評論主題】7.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三十年 (B)二十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評論內容】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行為時法律 (C)適用裁判時之法

【評論內容】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評論主題】23.消防隊員甲進入火場,雖發現民眾乙受困當中,但因擔心自己來不及逃生,遂未予救助,即自行離開火場, 導致乙被濃煙嗆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乙之死亡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若能防

【評論內容】

公務上或業務上附有特別義務之人,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危險承受義務,自不得為了自己生命、身體之危險,而主張緊急避難~故B跟C可以刪除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7.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三十年 (B)二十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評論內容】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評論主題】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行為時法律 (C)適用裁判時之法

【評論內容】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評論主題】23.消防隊員甲進入火場,雖發現民眾乙受困當中,但因擔心自己來不及逃生,遂未予救助,即自行離開火場, 導致乙被濃煙嗆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乙之死亡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若能防

【評論內容】

公務上或業務上附有特別義務之人,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危險承受義務,自不得為了自己生命、身體之危險,而主張緊急避難~故B跟C可以刪除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7.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三十年 (B)二十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評論內容】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評論主題】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行為時法律 (C)適用裁判時之法

【評論內容】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評論主題】33.刑法上的收受賄賂罪,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繼續犯;(B)實害犯;(C)己手犯;(D)對向犯。

【評論內容】

(C)己手犯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例如重婚罪

【評論主題】23.消防隊員甲進入火場,雖發現民眾乙受困當中,但因擔心自己來不及逃生,遂未予救助,即自行離開火場, 導致乙被濃煙嗆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乙之死亡在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若能防

【評論內容】

公務上或業務上附有特別義務之人,負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危險承受義務,自不得為了自己生命、身體之危險,而主張緊急避難~故B跟C可以刪除

【評論主題】38.警員甲接獲報案前往某民宅查緝竊盜案,經甲調查很快查出是屋主兒子乙偷竊父親的財物。則: (A) 既已報案,表示已有合法告訴 (B) 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根本無待被害人告訴 (C) 需被 害人指

【評論內容】

第 324 條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40.甲開車通勤,某日加班至深夜才離開公司,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造成乙腿部骨折,躺在地上動彈不得。甲雖留在現場,但忙著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在拍照存證及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路旁,

【評論內容】

補充說明: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相同見解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185條之4固為同法第294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評論主題】33.刑法上的收受賄賂罪,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繼續犯;(B)實害犯;(C)己手犯;(D)對向犯。

【評論內容】

賄賂罪在犯罪結構的屬性上,本屬於對向犯之結構

而稱對向犯者,必須有不同之對向主體關係存在,且對向主體間又係互以 對方作為行為之客體,故在主體角色的要求 上無法同一,亦即不能既為行賄主體,同時 又為收賄主體。

【評論主題】32.甲見乙持西瓜刀朝自己奔來,誤以為乙要攻擊自己,立刻持木棒回擊,造成乙右手骨折。但事實上乙只是跟甲開個玩笑,並無傷害之意,所持西瓜刀也只是塑膠玩具。有關甲對乙造成的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評論內容】容許構成要件錯誤1.指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實體要件(基礎事實)之認識錯誤。2.亦即,客觀上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但行為人誤認有足以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而為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3.例如,誤以為正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之「誤想正當防衛」。

【評論主題】22.下列何種行為,在我國實務上不構成犯罪? (A)在大樓通往頂樓陽台的門上鎖,阻塞逃生通道;(B)在警詢時作偽證; (C)駕車蛇行飛馳;(D)受託至提款機領錢,但超額溢領據為己有。

【評論內容】

(B)於警詢時做偽證

刑法第168條~中對於偽證罪的規範,為確保司法公正並避免法院做出錯誤判斷,對在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罰。

【評論主題】21.甲凌晨 4 點翻牆進入乙家庭院,打算進屋內偷東西,卻聽到屋內隱隱傳來看電視的聲音,原來乙熬夜追劇, 並未就寢。甲自忖找不到下手機會,遂悄悄打開大門離去。就上述事實,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A

【評論內容】

21.甲凌晨 4 點翻牆進入乙家庭院,打算進屋內偷東西,卻聽到屋內隱隱傳來看電視的聲音,原來乙熬夜追劇, 並未就寢。甲自忖找不到下手機會,遂悄悄打開大門離去。就上述事實,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A)侵入住居罪及加重竊盜罪

【評論主題】19.甲從新聞報導中得知,走私大陸茶葉是違法的行為,但以為只有拿來販售會觸法,不知懲治走私條例所處罰的私運行為並未限定用途。甲赴大陸探親時,因恰好要準備送給客戶的年節禮品,便一口氣買了價值新 臺幣 1

【評論內容】

此題為:禁止錯誤

是行為人對於規範誤解,行為人主觀以為自己的行為並不違反規範,客觀上該行為在法律是禁止的。

【評論主題】17.甲向男友乙泣訴幼時遭父親 X 猥褻的往事,乙聽聞後建議甲毒殺 X。甲雖接受乙的建議,將毒藥摻入綠豆湯中,但後來終究因於心不忍,而將綠豆湯倒掉,沒有端給 X 吃。就上述事實,甲、乙之行為應依何罪名

【評論內容】

17.甲向男友乙泣訴幼時遭父親 X 猥褻的往事,乙聽聞後建議甲毒殺 X。甲雖接受乙的建議,將毒藥摻入綠豆湯中,但後來終究因於心不忍,而將綠豆湯倒掉,沒有端給 X 吃。就上述事實,甲、乙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評論主題】14.甲租屋住在一棟老舊公寓中,因情場失意,在家中開瓦斯自殺。鄰居聞到樓梯間瀰漫著濃郁的瓦斯味,趕緊報警處理,警察破門救人,使甲免於一死。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A)第 173 條放火罪預備犯;(

【評論內容】14.甲租屋住在一棟老舊公寓中,因情場失意,在家中開瓦斯自殺。鄰居聞到樓梯間瀰漫著濃郁的瓦斯味,趕緊報警處理,警察破門救人,使甲免於一死。甲之行為應依何罪名論處?

【評論主題】10.甲開車至乙住處,打算行兇殺乙,途中因心神不寧,未注意前方路況,不慎撞倒行人。甲下車察看,發現被撞傷的行人恰好就是乙,正中下懷,遂放任不管逕行離去,期待已身受重傷的乙傷重死亡。但由於事故 地點恰好

【評論內容】

10.甲開車至乙住處,打算行兇殺乙,途中因心神不寧,未注意前方路況,不慎撞倒行人。甲下車察看,發現被撞傷的行人恰好就是乙,正中下懷,遂放任不管逕行離去,期待已身受重傷的乙傷重死亡。但由於事故 地點恰好離醫院不遠,倒臥路中的乙很快就被經過的救護車發現,送醫救治後倖免於難。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開車撞傷乙之行為,可構成殺人罪未遂犯

【評論主題】4. 甲至當鋪典當東西時,發現當鋪內有許多值錢物品,卻經常只有老闆一人在,遂召集乙丙丁三人商議前往洗劫,並分配工作:乙負責持槍脅迫老闆,丙負責搜刮現金財物,丁負責在外把風及開車接應。甲僅提供槍枝,當天

【評論內容】

甲為共謀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10 「鼠疫和瘧疾的式微,以及天花受到控制,都為十八世紀知識份子間流行的自然論觀點,扎下推廣的預備基礎。若有這樣一個世界,致命傳染病並不會突如 其來的降臨正值盛年的人身上,那麼人們就不會如此需要求神拜

【評論內容】

(A) 傳染病受到控制,違反當時自然論的觀點 - 這個選項是不正確的。文章提到,傳染病的式微為自然論觀點的推廣打下了基礎,意味著傳染病受到控制反而支持了自然論的觀點。

 

(B) 新流行的機械世界觀,促進醫學科學的重大發展 - 這個選項是正確的。文章提到新流行的機械世界觀支持尋找更有效的方法來應付疾病,從而促進了醫學科學的發展。

 

(C) 人們從世界運行的機械論,解釋傳染病的發生無法預料 - 這個選項不正確。文章並沒有提到人們用機械論來解釋傳染病發生的無法預料性。

 

(D) 由於歐洲文化與政治的統一,流行病在十八世紀受到控制 - 這個選項也不正確。文章提到的是新流行的機械世界觀促進了對疾病的更有效應對,而不是單純的歐洲文化與政治統一導致流行病的控制。

因此答案應該為~(B) 新流行的機械世界觀,促進醫學科學的重大發展。

【評論主題】8 「苦味可人,好在若即若離幽微隱約,不像酸甜辣鹹,先驗分明當下即是,無 可回顧流眄。苦味是悖論與解構,夷平抹消殘局舊味,滌盡腔舌的困頓疲憊, 讓味蕾歸零返本,東山再起煥然一新,領受初始真味。」 根據

【評論內容】

「苦味既盡,原味始現」是一個比喻或譬喻,通常用來形容經歷過艱難困苦後,才能體會到事物的真正價值或美好之處。這句話意味著經過困苦或挑戰後,事物的本質或原來的美好才會顯現出來。例如,一個人經歷了許多挫折和困難後,才能更加珍惜生活中的美好和幸福。

【評論主題】3 「北宋四家的書法特色在於表現極為自由且個人式的行書,一反唐代以來貴族門閥,著重法度與裝飾味極濃的楷書體制,完全為一種抒情與縱意的風格,此 即所謂『唐人尚法』、『宋人尚意』兩個因環境與時勢不同所造成

【評論內容】

分析每個選項:(A) 書法的演變與文學藝術大不相同,書法家必須依官方訂定的標準字體書寫

這個敘述不正確。書法藝術的演變和其他藝術領域一樣,都受到時代和環境的影響,書法家不一定必須依官方標準字體書寫,而是有自己的風格和創作自由。(B) 唐宋的書法藝術受到時空環境影響,各有風格特色,有所承繼亦有所新變這個敘述比較接近正確答案。唐宋時期的書法風格確實受到時代環境的影響,並且有一定的承繼和創新,呈現出不同的特色。(C) 宋代書法家擅寫隸書,改變唐代重法度規矩的篆書,呈現開放隨興的特色這個敘述部分正確。宋代書法家的確擅長隸書,並且在書法風格上有了開放隨興的轉變,不再像唐代那樣著重於法度和規矩。

【評論主題】9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老人因為日薄西山,憂鬱症的比例會比年輕人高出許多, 其實並沒有。大部分的長輩能用比較圓融的態度面對不夠完美的現況,但是也有一些老人家在晚年時陷入憂鬱深谷,每天長吁短歎,認為自己活

【評論內容】

(A) 憂鬱症是老人家常見的生理疾病,比起其他年齡層出現的比例更高:這個敘述不完全正確。

文中提到老年憂鬱症的比例並沒有比年輕人高出許多,而是說大部分的長輩能以比較圓融的態度面對不夠完美的現況,只是有一部分的老人可能會陷入憂鬱深谷。(B) 老年憂鬱症純粹是心理失調的問題,而不是身體機能所引起的疾病:這個敘述也不完全正確。

【評論主題】4 「美國詩人羅伯.佛斯特(Robert Frost)稱蝴蝶為『不歌唱的飛花』,這樣的意象如此打動人心;在我們心中,春夏時節野外明媚的風光裡,絕對少不了蝴蝶。另一方面,人們也用蝴蝶來象徵『脆弱』或『輕

【評論內容】

(A) 「不歌唱的飛花」和「蝴蝶心」都是用來形容春天美好風光 - 這個選項只有部分正確,提到了「不歌唱的飛花」和「蝴蝶心」都與春天美好風光相關,但沒有提及蝴蝶也被用來象徵脆弱或輕浮的感覺。

 

(B) 「蝴蝶心」另指蝴蝶壽命如朝露般短暫易逝,更須好好掌握 - 這個選項提到了蝴蝶心象徵蝴蝶壽命短暫易逝的特點,與文章中的朝露比喻相符,但沒有涉及到蝴蝶被用來象徵脆弱或輕浮的感覺。

 

(C) 蝴蝶的足跡飄忽不定,只會出現在春夏時節的野外明媚風光 - 這個選項提到了蝴蝶的足跡飄忽不定,出現在春夏時節的風光中,與文章中描述的蝴蝶在春夏時節明媚風光中出現相符,但沒有提及到蝴蝶被用來象徵脆弱或輕浮的感覺。

 

(D) 蝴蝶除了美麗意涵外,也常被用來象徵「脆弱」或「輕浮」 - 這個選項完整地表達了文章中提到的蝴蝶美麗意涵以外,也常被用來象徵脆弱或輕浮的感覺,符合文章內容的描述。

【評論主題】5 「山區裸露地勢險惡,造林有其困難,在無法造林的情況下則須防砂,包括野溪整治工程、施作堰堤、穩固河床、進行浚渫工程等。山坡部分則在沒有走山 之虞的山壁,施作階狀排水溝或栽種防砂植物等。下游的臺中州員

【評論內容】

(A) 築堰堤、栽種植物是山坡防砂工程常用策略:雖然文中提到了在山區裸露地勢險惡時需要進行防砂工程,➡️但沒有明確提到築堰堤和栽種植物是常用的策略。(B) 臺南州斗六郡的兩處險地優先施作防砂設施:文中提到了兩處險地進行防砂設施➡️並沒有特別強調它們是優先施作的地點。(C) 保安林的擴大有益縱貫鐵路與集集線的營運:雖然保安林對於縱貫鐵路和集集線的營運有一定的影響,➡️文中並未提到保安林擴大與營運的利益之間的關係。(D) 國家公園的倡立與育林治水的目的殊途同歸:這是最符合文意的選項。➡️文中提到了倡立國家公園的目的是為了水土保持和保育山林,而官方也積極從事上述事業的目的,所以可以說倡立國家公園與育林治水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保護環境和水土資源。

【評論主題】22.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須年滿幾歲始可擔任國民法官? (A) 18 歲 (B) 20 歲 (C) 22 歲 (D) 23 歲

【評論內容】

國民法官法

第 12 條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評論主題】24.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時,依現行法令規定政府補償予被害人之費用,最高 金額為新台幣多少元? (A)六百萬元 (B)四百五十萬元 (C)三百五十萬元 (D)二百五十萬元。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

1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評論主題】7. 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A)三十年 (B)二十五年 (C)二十年 (D)十五年

【評論內容】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評論內容】

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評論主題】35. 甲出國經商,將其屋委託乙代為看管,乙違背甲之本意,出租給丙開設咖啡廳,以收取租金牟利,乙所犯何罪? (A)業務侵占罪 (B)竊佔罪 (C)背信罪 (D)詐欺罪

【評論內容】

第 342 條 背信罪1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31. 依刑法第37條之2規定,甲因案被羈押二個月,經法院審理後,遭判刑一年二個月確定,試問甲仍應服刑多久? (A)一年二個月 (B)一年 (C)六個月 (D)立即釋放

【評論內容】

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的規定,在其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後,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

【評論主題】14. 有關相牽連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B)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上級法院管轄 (C)相牽連之案件,包括一人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EN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 有關現役軍人之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 (B)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1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2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3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評論主題】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A)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仍適用行為時法律 (C)適用裁判時之法

【評論內容】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評論主題】1.下列有關現行警察人員之人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及警佐,每個官等 分為四個官階(B)警正分隊長,警正為官等,分隊長為職稱(C)警察人員官受保障,職得調 任,所以犯貪污罪經有罪判

【評論內容】

1.下列有關現行警察人員之人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官等為警監、警正及警佐,每個官等 分為四個官階第 5 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B)警正分隊長,警正為官等,分隊長為職稱⭕️(C)警察人員官受保障,職得調 任,所以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法免職不予免官第 31 條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D)警員之官等均為警佐

錯❌也能是警正四階

【評論主題】35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下列敘述何者非比例原則之概念? (A)行政行為應合適且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就多種合適方法中,應選擇最可能對人民權益傷害最小的方

【評論內容】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

【評論主題】1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之意旨,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出入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以及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因而被宣告違憲? (A)比例原則、國民返國之自由 (B)法律

【評論內容】釋字第558號 解釋爭點: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評論主題】6 西元 1764 年出版之《犯罪與刑罰》(Crime and Punishments),成為當時刑法之基本理論,對日後刑法改革與犯罪學發展有很大影響,其作者為: (A)貝加利亞(Beccaria)

【評論內容】

貝加利亞beccaria的貢獻:

於1764年出版「犯罪與刑罰論文集」Essays on Crime and Punishment促使中世紀的”人治“國家逐漸轉為“法治”國家

【評論主題】3.「表現自由」的用語,出現於何處?(A)憲法本文(B)憲法增修條文(C)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D)大法官會議解釋文。

【評論內容】釋字445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評論主題】15.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係經由何種方式產生?(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B)由總統提名,經考試院同意任命之(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由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評論內容】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原直接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連任。而在檢察總長任滿前1個月,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

【評論主題】10 警察甲因緝捕逃犯乙,乙為求逃脫,乃奪取警槍,朝甲的心臟部位按扣扳機三次,結果因甲配槍未上彈匣而倖免於死,乙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未遂犯?(A)殺人罪之預備未遂 (B)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殺人罪之

【評論內容】該中止係由於外界之障礙事實,行為人受此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者,即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中止,則屬障礙未遂。乙乃奪取警槍,朝甲的心臟部位按扣扳機三次,結果因甲配槍未上彈匣而倖免於死。

【評論主題】1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之意旨,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出入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以及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因而被宣告違憲? (A)比例原則、國民返國之自由 (B)法律

【評論內容】釋字第558號 解釋爭點: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評論主題】3.「表現自由」的用語,出現於何處?(A)憲法本文(B)憲法增修條文(C)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D)大法官會議解釋文。

【評論內容】釋字445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評論主題】15.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係經由何種方式產生?(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B)由總統提名,經考試院同意任命之(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由司法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評論內容】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任命,需立法院同意,有任期限制。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原直接由總統任命,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連任。而在檢察總長任滿前1個月,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新任檢察總長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