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21,B:0,C:1,D:9,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閔閔】評論

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陳欣欣】評論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