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閔閔】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 (A)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B)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C)令入相當處所,與世隔絕 (D)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評論內容】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 禁戒 」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評論主題】8.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 (A)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B)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C)令入相當處所,與世隔絕 (D)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評論內容】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 禁戒 」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評論主題】8.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 (A)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B)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C)令入相當處所,與世隔絕 (D)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評論內容】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 禁戒 」

【評論主題】8.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 (A)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B)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C)令入相當處所,與世隔絕 (D)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評論內容】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 禁戒 」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評論主題】22.檢察官起訴甲犯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本案欠缺**證據因而判決甲無罪。此處**證據,最正確的選項應指: (A) 直接證據 (B) 供述證據 (C) 積極證據 (D) 傳聞證據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上有關證據的分類,除了有依證據的性質與種類,區分為

人證(又稱供述證據)

【評論主題】21.(續上題) 如果法院傳訊甲作證,則: (A) 仍應具結 (B) 不得令其具結 (C) 是否具結由法官決定 (D) 由甲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具結

【評論內容】

刑訴 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8.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 (A)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B)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C)令入相當處所,與世隔絕 (D)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評論內容】刑法規定非法施打毒品、吸食迷幻藥或酗酒的人,得令入相當處所,如煙毒勒戒所、公私立醫院等專門機構,施以勒戒,稱為「 禁戒 」

【評論主題】11. 甲、乙是夫妻,甲好吃懶作,但乙勤奮工作,致有積蓄。某日,甲竊盜乙新台幣1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須告訴乃論 (B)甲應受監護宣告 (C)法不進家門,免訴 (D)甲處五年以下有期

【評論內容】有些罪是成立在親屬或特定人間,而原本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些罪則是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發生在特定親屬間則例外變成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