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被害人於警察偵查犯罪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無證據能力
(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有證據能力
(C)如其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者,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D)被害人在警察偵查犯罪中所為陳述本即無具結之義務,故一律有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5,B:46,C:159,D:29,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歐陽無敵】評論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

閔閔】評論

B的意思是指要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里昂】評論

C是針對檢察官吧,這題目其實四個答案相對可以選的只有C,但是C明明就是102年第13刑事庭會議,是指檢察官可以類推,但是題目是寫警察,感覺把很多要素混合...

39jva0p0】評論

意思是,如果被害人在偵查時,所製造之警訊筆錄,其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者,依「舉輕以明重」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外之陳述都可以例外當作證據了),因此,本於《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之同一法理,例外也應該將被害人於法院外,警察製作的警訊筆錄,當然推定認為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