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E
統計:A:243,B:201,C:94,D:38,E:168
難度:困難
【Jr-jan Lin】評論
按行使偽造紙幣,本含有詐欺性質,苟其行使之偽幣,在形式上與真幣相同,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真幣而矇混使用者,即屬行使偽造紙幣而不應以詐欺罪論擬。其詐欺行為應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再另論以詐欺罪。
【39jva0p0】評論
請參考一下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一法條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515號刑事判決:「⋯⋯被告係基於盗用告訴人前述臉書帳號之目的,以輸入告訴人前述電子信箱及臉書帳號、密碼方式,入侵告訴人前述電子信箱及臉書帳號並變更密碼,觸犯前述罪名,因前述罪名之保護法益同為電腦使用安全,應依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較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