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34.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
(A)時效已完成者
(B)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C)曾經大赦者
(D)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參考答案

答案:B,E

統計:A:131,B:166,C:88,D:118,E:197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趴兔媽】評論

§303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

蔡咪路】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m.traceur274】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