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25,B:25,C:143,D:52,E:0
難度:適中
【陳欣欣】評論
補充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相同見解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185條之4固為同法第294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敲咪咪】評論
185-4保護法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