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甲開車通勤,某日加班至深夜才離開公司,因精神不濟,駕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造成乙腿部骨折,躺在地上動彈不得。甲雖留在現場,但忙著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在拍照存證及標繪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路旁,以免擋路,卻未打電話叫救護車,亦未對乙施救,幸虧半小時後警車巡邏經過發現,才將乙送醫救治。甲之上述行為,不會構成下列何罪?
(A)過失傷害罪;
(B)遺棄罪;
(C)肇事逃逸罪;
(D)以上各罪均會構成。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25,B:25,C:143,D:52,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陳欣欣】評論

補充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64號刑事判決(相同見解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73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並不以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且在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之情形,無成立刑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餘地,兩相比較,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294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立法目的在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185條之4固為同法第294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敲咪咪】評論

185-4保護法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