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警察甲追捕通緝犯乙時,因乙持刀抵在人質丙的頸部,為避免丙遭乙傷害,甲只好朝乙的要害部位開槍。
乙經救治後雖撿回一命,但因大腦功能缺損,而永久失去味覺。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持刀脅持丙,該當於強制罪構成要件;
(B)乙為了抗拒甲之逮捕而脅持丙,如屬不得已手段,可對丙主張緊急避難;
(C)乙永久失去味覺,屬重傷害結果;
(D)甲對乙構成殺人未遂,但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6,B:219,C:7,D:17,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陳欣欣】評論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