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42,B:27,C:162,D:17,E:0
難度:簡單
【Calvin】評論
第 19 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薇】評論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92 號刑事判決:「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 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 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 ,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