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為台北市某區戶政事務所人員,利用事務所之電腦及印表機,假造出一張「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
打算發送給交惡的鄰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係公務員,然該開庭通知書非甲本於其職務而製作,故不構成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甲具有公務員身分,只是製作之內容虛偽不實,其行為應依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
(C)即使甲製作完成後未發送給鄰居,也已經構成犯罪;
(D)甲所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0,B:12,C:131,D:77,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陳欣欣】評論
(A)甲雖係公務員,然該開庭通知書非甲本於其職務而製作,故不構成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Chien Shun】評論
本題是觸犯刑法218條(因為你要作法院文書,需要偽造公印、公印文)這條是抽象危險犯